经常性辱骂诋毁也属于家暴!精神暴力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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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多人有一个误区:家暴只有动手打人才算,夫妻之间只是吵吵架、骂几句,算不上家庭暴力。事实上,持续性的谩骂、人格侮辱、言语诋毁,同样可以构成精神侵害型家庭暴力,受害一方在离婚时,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。

基本案情

赵某与张某于 2013 年 9 月 24 日登记结婚,二人均为初婚,2014 年 3 月 11 日生育女儿张小某。婚后双方矛盾不断,夫妻关系持续恶化,自 2023 年 3 月底开始分居,婚生女张小某跟随母亲赵某共同生活。

2023 年 7 月,赵某以张某存在家庭暴力为由,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,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,婚生女由自己直接抚养,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3000 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,并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 万元。

一审庭审中,张某虽然同意离婚,但抗辩认为双方只是普通夫妻争执、小打小闹,不存在家庭暴力,不认可赵某的赔偿请求,同时对赵某主张的抚养费标准提出异议。

结合当事人陈述、婚生女证言、微信聊天记录、视频等证据,法院查明:张某经常在酒后无故谩骂赵某;外出打麻将输钱后,也常常迁怒于赵某,对其进行侮辱、诋毁。诉讼过程中,双方均认可离婚后互相配合行使探望权。

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(2023)京 0111 民初 9399 号民事判决:一、准予赵某、张某离婚;二、婚生女张小某由赵某直接抚养,张某自 2023 年 10 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 1000 元(医疗费另算)至张小某年满十八周岁,张某依法享有探望权;三、张小某 2023 年 7 月 14 日之后经医保报销的医疗费,凭票据由张某承担二分之一;四、张某向赵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1 万元;五、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张某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二审庭审中,张某还发表了 “女人不打不听话” 这类漠视女性权益、不尊重妇女的言论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(2023)京 02 民终 17830 号民事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法官说法

本案核心争议:经常性的辱骂、诋毁行为,是否属于家庭暴力,无过错方能否据此主张离婚损害赔偿?

根据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第二条规定,家庭暴力,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、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、精神等侵害行为。 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,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。

由此可见,家庭暴力并不局限于动手殴打这类身体暴力。经常性谩骂、人格侮辱、持续诋毁,已经超出夫妻日常争吵的边界,对受害人形成长期、持续的精神打压,构成精神侵害型家庭暴力。

法院认定是否构成精神家暴,重点看言语伤害是否具有持续性、高频次,是否已经区别于偶发的争执拌嘴。本案中张某长期酒后谩骂、因输钱反复侮辱诋毁赵某,给赵某造成持续性精神伤害,符合精神侵害型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,赵某属于无过错方,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。

赔偿数额,法院会结合侵权方式、暴力持续时长、过错程度、受害人受损情况、当地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酌情确定,本案最终判令赔偿 1 万元。

普法提示

  1. 精神暴力也是家暴:不是只有动手才算家暴。长期辱骂、贬低、恐吓、持续性人格羞辱,都可能构成精神家暴,同样受法律约束。
  2. 遭遇精神暴力注意留存证据:微信聊天记录、录音、视频、证人证言、孩子的陈述、就医心理诊疗记录等,都可以作为认定家暴的关键证据,建议及时固定、备份。
  3. 离婚损害赔偿可以一并提出:如果对方存在家暴、与他人同居、重婚、虐待遗弃等《民法典》1091 条规定的过错情形,起诉离婚时,无过错方可以同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。
  4. 离婚损害赔偿数额问题:本案为法院案例库指导案例,对家暴类型离婚损害赔偿数额具有指导性意义。

案例来源:(2023)京 0111 民初 9399 号、(2023)京 02 民终 17830 号

戴莉律师

执业机构: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(新沂市钟吾南路3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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